亲戚朋友让你担任公司股东、高管、法人,可不可以随意答应呢?

谢总裁 楼主 2020-07-03 23:08:03 发布于 法律知识

有亲戚、朋友让你担任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可不可以随意答应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而不能以公司资产全部偿还的时候,公司股东要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话,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其次,在公司涉嫌非吸、诈骗、逃税等刑事犯罪面临刑事追诉的时候,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如果有签字、转款等行为的,有可能被牵涉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公司涉嫌民事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会被纳入黑名单,坐不了高铁、飞机,进不了高档宾馆、酒店消费,甚至小孩上不了高档的学校。等等。第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等法人组织,解散的时间一定要办理清算,如果不进行合法清算,公司的董事理事等为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明白了吧,做老板,哪怕是名义上的,也要承担责任的,可能麻烦多多。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4、《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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