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从公司借款未归还,税务要求补交52万个人所得税

南村春菇 楼主 2020-10-22 20:15:28 发布于 财税知识

今天下午,有个会计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老板2018年从公司借款260万元至今仍未归还,税务要求补交5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现在把钱还上也不行,这不是胡闹吗?

这哪是胡闹啊,分明是你们自己胡来!税务的做法是正确的,是有政策依据的。

1、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明明有政策放在那里,自己不好好学习、掌握,出事让就说税务胡闹,没有意识到是自己胡来。

这个时候可以把欠款260万元还上,但借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符合征税条件,所以,税务的做法是正确的。

反思这个问题,咱们作为财务人员,必须要掌握税务政策,遇到老板从公司借款这种情况,首先向老板讲明政策。如果老板非借不可,咱财务人员也只能执行,但需要提醒老板在年度终了前归还。如果需要,下年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如果2018年底、2019年底老板两次把借款还上,然后下年再重新借款,也就不会补要求补税了。

最后我提醒他,一下子借了260万元不是小数字,让老板好好回忆一下钱用到哪儿啦,是不是用于公司的业务上了。如果是,将相关证据提供给税务人员,这样就不用补交个人所得税啦。

1条评论
随风踏浪
2020-10-22 20:05
2#

你最后这段话,很有深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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