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夫妻不能100%持股?最高法判例告诉你

青春染指年华楼主 2020-12-06 09:20:03 发布于 法律知识

【为什么夫妻不能100%持股?最高法判例告诉你】

小高和前夫于5年前离婚,最近被告知要承担前夫公司的巨额债务。而这一切都源于十几年前两人共同成立的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

现实生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还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双方100%持股,虽然夫妻双方持股的风险,远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小得多,但是对于夫妻双方100%持股的公司,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实务中会怎么处理呢?

请看最高院的最新一份判决。

小高与小张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12日两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为金特嘉,股东系小张与小高,夫妻二人共同100%持股。2015年12月1日两人协议离婚。

2017年因前夫公司公司与他人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宜,小高被法院判决判决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小高不服,几经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除了避免夫妻100%持股,还应避免在配偶投资设立的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中担任企业执行董事、高管或监事,否则也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条评论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