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起点咨询 楼主 2020-12-22 19:35:37 发布于 法律知识

公司做为法人,它具有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三个基本特征。一般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完成后,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下面还有四种情况我们需要讨论一下:

第一种情况,出资不足的责任。股东如果没有履行缴纳出资义务,那么依现行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旨在说明股东出资不足,应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一个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资不实的责任。说直白了,就是出资有水分,在履行非货币,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时,应当对打算转移到公司的财产进行核实其真实价值。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高估也不能低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将来发现这种情况,出资的上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说到此,其他股东在设立时,就非常必要对股东之间的出资额进行一个有效的监督。

第三种情况,股东与公司发生财产混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往往自己任执行董事,其配偶管理财务,在日常商业交易往来中,本应走公司对公账户,却打到股东或配偶个人账户内,这种典型的“夫妻店”,在司法实践中,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那么如何“撕开公司面纱”呢?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情况,公司清算中股东的义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四十条第四项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成立清算组以后,其中重要的一项职权就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做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如果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同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归纳如下,完成出资,不担责;出资不足,补足加违约责任;出资不实,补足加连带责任;如果混同,要连带;清算造成损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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