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议成立由一个自然人100%控股的公司,弊端看这里

乐创楼主 2021-09-09 08:42:23 发布于 经营管理

张老板准备投资5000万元,成立一家由自己100%控股的科技公司,经营高科技产品。咨询我是否有什么好的建议。

我说,不建议成立由一个自然人100%控股的公司。

张老板说,情况你不了解,之前和几个朋友一块开公司,结果呢?生意好做,伙计难搁,明明很赚钱的行业,由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所以,以后开公司,都是自己一个人做股东,再也不和其他人合作开公司了。

我告诉张老板,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更是人合公司,如果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确是个问题。用自己的名义开公司,倒是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但又会产生其他方面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的,以股东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超出部分股东不用承担责任。但是,依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尽可能减少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个人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就可以避免上述风险。

张老板说,你这么一讲我就明白啦。这个事很好处理,我自己出资4990万元,再用其他人的名义出资10万元,你担心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摄图网_500569673_banner_面对困难疑惑商务男士(企业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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