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如何判断?

猜猜猜楼主 2022-01-12 09:42:25 发布于 财税知识

①2017 年 4 月经股东内部协议,约定 A 股东(原持有甲公司 20%股权比例)以 1000 万买下 B、C、D、E 等 5 位股东手中共 80%甲公司的股权。A 交了 100 万给甲公司财务作为保证金。

②2018 年 1 月 10 日,A 又把 200 万交给甲公司财务,作为履约保证金。

③2018 年 1 月 30 日,A、B、C、D、E 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2018 年 4 月 30 日

前付清余款 700 万。

④A 游说 B、C、D、E 同意,在 2018 年 4 月 2 日到工商办理了全部股权变更。请教,B、C、D、E 股东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

税局说是支付第一笔款的时间,理由是公告 2014 第 67 号第一点。我认为税务局的说法不对,第一笔只是做为保证金存放在甲公司,并没有实际支付到 B、C、D、E 股东手上。我认为是 2018 年 4 月 2 日,因为这个时候已经办完股权过户手续了。

回复: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

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以上六种情形的纳税申报时间,应按行为孰先法来理解。目前你们与税务局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了争议。税务认为应该是 2017 年 4 月,第一次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你们认为应该是 2018 年 4 月 2 日股权变更之日。我们首先探讨一下税务局的观点。

即第一次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是否符合了“(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的情形。搞不清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就判断不了是非。缴纳保证金是常见现象, 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兑现承诺。

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 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说,定金并不是股权转让价格的一部分,仅是一种履约保证。将来兑现合同时,可以收回该保证金或抵作价款。为此,税务局将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当做股权转让确定日是错误的。并且该保证金并未支付给转让方,而是留存在本单位扣押,更说明不是已经确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此,我们赞同你的看法。

其次,再谈一下你们的错误理解。

2018 年 1 月 30 日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4 月 2 日到工商办理了全部股权变更。

按你们的理解,似乎只有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才算正式转让,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第二十条规定了六种行为,都属于应申报纳税的股权转让行为。纳税申报时间采用的是孰先原则。由于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先于股权正式变更时间。所以转让方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 1 月 30 日,而不是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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