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免征土增税政策是否取消了?

羁绊丿楼主 2022-02-17 09:46:39 发布于 桂林

我们是非房地产企业,拟将一个房产作为投资办个新公司,原先以房产投资环节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后来财税〔2015〕5号文件作废了这个规定,但也有的税务局朋友说没有作废,就不知道是啥意思,有人帮忙解答一下吗?

1条评论
mjb670301
2022-02-17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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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免税的规定: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 号)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 关于废止上述免税文件的规定:

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 号)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   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 如何理解文件内涵问题:

有人提出的所谓已经废止房地产投资环节免税规定的出处就在第四条、第八条里。尤其是第四条明确,单位、个人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限定在“改制重组时”。“改制重组”一般认为应该是符合具备“合并与分立”等表象,似乎正常的一般性投资不符合“改制重组”概念。

总局文件最大的毛病是阐述时非常拗口,非要将投资环节免税扯上个“改制重组”,就会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就会引起歧义,接着又要在“政策解读”中去解释概念。我们永远不能理解,个人在“改制重组”时拿房地产投资是个是个啥情况?个人拿房地产投资新办个公   司又是个啥情况?二者有啥区别?总局你为啥这样表述?

如果没有看到总局的解释,仅从这些文件的字面上看,的确会得出普通企业在房地产投资环节要开证土地增值税的假象。好就好在财政部税政司、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个《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财税〔2015〕5 号)的解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的人是应该看懂这个解读要表达的意思的。原文如下:

问:这次出台的政策与以往企业投资、兼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   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   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也就说,5 号文件只是整合了原有的散落的同类文件,并不代表原有规定完全无效了。新文件已经有了新的规定或者延续了老规定或者变了一个新说法,为此必须废止原来的条文,但废止原来的条文,并不代表着这个政策就不执行了,而是要挪到到新文件上去。

请注意其中的“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里将房地产投资与兼并行为以“、”号表述,即二者并列的业务来表达的。即一般性投资免税,兼并即所谓的“改制重组”也免税。

由于 5 号文件已经过期失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

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文件,其中第四、五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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