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不能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隐名股东,是指真正出资但未登记为股东的人,即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是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是投资权益,而非股东权利。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实际出资人欲成为显名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