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余额可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

叨文艺楼主 2021-05-24 19:14:49 发布于 法律知识
应该怎么操作?请问民间借贷,起诉立案法院调解,出了调解书。被告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我现在想申请强制执行,已知对方名下基本无存款。但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充值。请问公积金余额可否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应该怎么操作?
8条评论
看那大海
2021-05-24 19:48
2#

是不可能执行的,公积金里面的钱本人都不可以支取,只有法律规定的用途才能支取,在取出来之前那钱是国家的,你想执行国家么

月亮小小
2021-05-24 19:36
3#

可以执行

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该公积金,通过银行划拨的形式将公积金转到指定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快下雪吧
2021-05-24 20:06
4#

是不是可以执行取决于当地法院和公积金部门的协调。比如河南的郑州,要求条件十分严苟,必须完全符合二十四条规定才可以扣划。再比如河南的南阳,执行局出具扣划手续即可扣划。

唯美世界
2021-05-24 19:14
5#

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韩雨飞
2021-05-24 20:01
6#

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直接划扣走了!需要执行局人员前往公积金中心

爱之星
2021-05-24 20:10
7#

可以的。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操作可以联系执行局法官。

沉默是金
2021-05-24 19:45
8#

能否支取决于执行法院所在地及公积金所在地的要求,各地情况不一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来说,直辖市和广深等城市严格,不接受法院的任何执行要求;而省会城市或小地方一般出于维护公检法的良好合作关系,只要能提供正常的执行手续,一般都不拒绝有求必应。

刘雨
2021-05-24 18:57
9#

可以执行,具体措施包括冻结和扣划,冻结总体来看各地基本都可以,但是扣划应当符合各地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政策,典型情况是在职工辞职、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下,可以扣划。部分地区法院依据其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成的文件,扣划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实是违反司法解释和最高院文件精神的。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